頂樓加蓋法律問題 最近爆肝正在從事頂樓加蓋(簡稱「頂加」)工程,受到其他大樓住戶的騷擾。今天剛好又有相關新聞,所以在此分享一下頂加的法律層面的問題,至於工程的問題擇期再另外發文討論。 許多人購買老舊公寓或是大樓,都對頂加的物件情有獨鍾,因為可以用較低的價格,享受多一倍的空間何樂而不為?但其確有一些法律問題,消費者務必要多加注意,以免買了無法使用,只是空歡喜一場。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頂加是不符合建築法規的規範,其本質就是違建,絕不是一些仲介口中所講的「合法違建」。因此,理論上建管機關都是可以加以拆除的,只是主管機關要不要拆而已。 根據媒體的報導:只要是頂加違建,無論是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頂加合法違建?法院判就拆/法官:新舊違建 法律上都是違建,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2010/07/13) 二、緩拆與即報即拆:台北市規定於「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所謂新違建是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而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列管拍照。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拆除。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也就是說,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列為緩拆的對象,並不會即報即拆。但是84年以後的違建就是即報即拆了。另外,即使是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但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還是會被報拆的。 三、頂加隔間3間以上、設有獨立電錶就列管:今天的中國時報指出,政府已經開始將頂加功能限制為自住,若是用來租人,也可能會被拆除。 台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指出,頂樓加蓋分為很多種,一種是已完工的舊違建,一種是施工中的新違建,因顧及到居住安全,對於新違建部分,拆除大隊會採取「民眾檢舉、隨報隨拆」的方式,來遏止新違建的產生,但今年以來,專案小組開始強制執行,針對投資性質強烈的頂樓加蓋,採取較強制的態度拆除。
以往在民眾檢舉後,拆除大隊才有進一步的動作,但現在則是針對施工中的頂加,雖然民眾未檢舉,拆除大隊仍會主動介入了解,在了解施工型態是「投資」性質時,就會強制拆除,例如使用單元(房間隔間數)在3間以上,或設有獨立電錶者,就不符合自住客的使用特性,考量到危害住宅安全、以及遏阻投資客的產生,就會強制拆除。
結論:
1.想要購買頂加的人物必小心,必要時調閱空照圖。
2.即使在84年前救蓋好的頂加,也要跟其他住戶相處好一點,以免眼紅被檢舉報拆。
- Sep 02 Thu 2010 13:35
裝潢小撇步- 頂樓加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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