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台北市違建有一個D-DAY-831231日,在此之前興建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也就是說雖然是違建,但是政府原則上不拆除,除非是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之違建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之違建才會被優先拆除。

 

如果是民國841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那台北市政府就不客氣了,採即報即拆的態度。難道就沒有任何機會了?答案是:還是有機會。

 

如果是家裡嚴重漏水,其實還是可以加蓋鐵皮屋。但是需依照《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向工務局提出申請。

 

只是其規定非常嚴格,尤其是高度限屋脊小於一. 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根本無法使用,連站都沒辦法,曬衣服都有困難。

 

值得一提的是,違建還是有不會被拆的,只要有關係就會沒關係,只要你夠力找個議員來挺你,違建算什麼?我還遇過都已經排好拆除時間,就是有辦法擋下來。

 

提供相關規範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 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 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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